甘孜日報 2018年06月22日
【案例】 銀行卡誤收他人匯款的,該款項系不當得利須及時返還。
案情:
牟某于5月15日6時在某銀行ATM機準備通過無卡存款方式,向陳某琴賬戶存款5000元,在此過程中牟某將賬號輸錯兩位數字,因銀行ATM機顯示的陳某勤與陳某琴名字同音,一時疏忽牟某便誤將5000元存入陳某勤賬戶。牟某后來發現轉賬錯誤后要求陳某勤返還該款,但陳某勤拒不返還,牟某便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陳某勤返還其錯轉的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新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牟某在存款時因賬號輸入錯誤,誤將5000元存入被告的賬戶,被告無法定或約定的原因而獲益,并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由此,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應當承擔向原告返還該款的民事責任,故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官點評:
隨著網絡和銀行卡的普及,一些人因對網絡操作不熟悉或者疏忽大意,常出現存錯錢的情況。誤存錢后,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打印交易憑條、及時報警等,同時向銀行反映情況,通過多渠道了解存錯錢或匯錯款的賬號、用戶名及其電話和住址。當聯系上對方時,應和對方好好溝通,最好能協商解決,將錢拿回來。如果對方拒不還錢,金額又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拒不還錢者涉嫌犯侵占他人財產罪,警方將會依法介入;金額若達不到立案標準,可以向法院起訴,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對方還款。 新龍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