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0年06月10日
康定市法院協助社區與監護人簽訂委托協議。
本網訊 近日,康定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變更一起監護權案件,既維護了弱勢群眾的合法利益,又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訴求,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被監護人王某香和王某珍系母女關系,二人均為二級智力障礙殘疾人,母女二人由親戚龍某和羅某作為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行使監護權,代為監管王某香名下住房和鋪面。2018年10月,劉某(申請人)與王某珍依法登記結婚。考慮到原監護人羅某已達68歲高齡,且龍某與羅某二人均已遷住成都生活,無法正常履行監護義務,2020年4月17日,劉某向康定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變更劉某為王某珍和王某香的監護人,同時請求人民法院責令龍某和羅某二人代為監管的鋪面租金進行結算,并在結算后將上述家產的剩余部分和出租鋪面全部移交給申請人。
在了解案件后,考慮到被監護人均為智障殘疾人,為進一步維護王某珍和王某香母女二人的合法權益及今后的生活保障,承辦法官會同社區工作人員前往劉某居住地,實地走訪了劉某和王某香、王某珍的生活狀況,并對劉某為人情況向附近居民進行了詳細了解。隨后,康定市人民法院聯合社區,召集申請人、被監護人、原監護人等到場召開聽證會,共同協商母女二人的監護權及財產監管相關事宜,通過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最終確定將王某珍的監護人變更為劉某,將王某香的監護人變更為社區,由社區委托劉某代為行使王某香的部分監護權利和履行監護義務,社區不定期對劉某行使監護權情況進行監督,如劉某作出不利于母女二人的行為,社區立即收回相關委托。
5月14日,該院依法作出判決,將王某珍的監護人變更為劉某,將王某香的監護人變更為社區。作出判決后,該院協助社區與申請人劉某達成協議,就委托劉某履行監護義務和行使部分監護權利進行約定,力求最大限度的保護王某珍和王某香的合法權益。同時,幫助劉某與原監護人龍某和羅某,就二人代為監管王某香的家產和出租鋪面租金進行結算,并達成協議;幫助劉某與鋪面租戶達成補充協議。至此,這起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少見的變更監護人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康定市法院民事審判庭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配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本案中劉某作為王某珍的丈夫,有權申請變更妻子監護權。但對于其岳母,系姻親關系,由其直接作為監護人,代為監管其財產,不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由被監護人居住地的社區擔任監護人,再由社區委托與被監護人長期共同生活的女婿代為行使部分監護權利和履行監護義務,能夠在保障被監護人有良好的生活環境的同時最大限度的保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