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4年09月10日
本網訊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某建筑公司因勞務合同履行發生糾紛,被告覺得原告勞務履行存在質量問題,拒絕向原告支付款項,原告遂訴至新龍縣人民法院。日前,經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2023年,被告雇請原告等31名工人為其承包的項目提供勞務,雙方口頭約定將項目部分旱廁、水井房勞務交于原告施工,并通過微信確定了項目施工地點、項目內容清單及項目施工圖紙。原告共計完成旱廁53個,水井房3個,被告對原告完成的勞務量無異議,但因旱廁存在多處質量隱患要求返工整改,且被告認為原告所做勞務存在未完成工程量,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已超付的部分勞務款。
案件受理后,該院合議庭積極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了解到當事人對單價、已付款項、未付款項均有爭議,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經過三次庭審后,合議庭成員趕赴成都,耐心安撫原告情緒,積極向被告釋法明理,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承諾于2024年9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勞務款項150000元。
為督促被告及時履行調解書確定義務,審判法官主動電話聯系了被告。8月30日,在干警的見證下,被告向原告履行了全部案款。
民生無小事,及時解決農民工的“憂酬”,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近年來,為切實減輕當事人訴累,減少糾紛在院時間,該院秉持“如我在訴”理念,積極探索“審執一體化”的執源治理模式,運行審判部門參與前端化解的執前督促機制,將調解貫穿審判全流程,共同推動執源治理工作深入開展,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
劉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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