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2年08月16日
全州各市場主體:
為進一步維護疫情期間防疫物資和群眾生活必需類食品價格秩序,穩定我州市場價格水平,營造良好的市場價格環境,根據甘孜州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發布的19、20、21號公告,現對全州市場主體作如下提醒告誡: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嚴格遵守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疫情防控期間國家、省、州、縣(市)發布的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價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法合理的商品和服務。
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要依法經營,切實做好明碼標價工作。在促銷活動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如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打折、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尤其是對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不得趁疫情防控期間串通漲價、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以及散布漲價謠言。
三、醫療衛生機構(門診部、診所)和藥品經營單位嚴禁囤積居奇、操縱市場價格;嚴禁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價格秩序;嚴禁哄抬物價等行為。
四、賓館酒店、餐飲業、洗車場、停車場、快遞物流、美容美發等服務行業,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間應履行價格承諾,不得隨意漲價。價格如有變化的,須提前公示告知消費者,嚴禁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五、經營者及相關單位不遵守上述有關規定,須承擔以下相應法律責任。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市場監管部門將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市場主體應按照提醒告誡要求立即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價格行為。對有價格違法行為且經提醒告誡仍未整改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典型案件。
投訴舉報電話:12315或12345
甘孜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