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0年07月02日
(2020年6月2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現象,切實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深入推進法治甘孜建設,不斷提高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全面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甘孜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構建銜接工作大格局
州縣(市)及各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強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立案、偵查、審判和監督力度,形成“黨委堅強領導、政府有力推動、人大加強監督、執法機關各負其責、檢察機關有效監督、有關方面全力配合、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的工作大格局,實現有案必錄、涉罪必移、收案必辦、犯罪必懲的工作目標。
二、健全銜接聯動機制
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溝通協調,依照法律規定梳理、細化、明確本領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標準、程序和證據要求,提高移送工作效率和移送案件質量。
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案件雙向咨詢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咨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專業性問題咨詢行政執法機關。接受咨詢的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公安機關立案后依法提請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應當充分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及時通報案件移送及處理情況,會商重大案件,研究解決銜接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
三、完善信息共享平臺
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臺應用,遵守保密工作規定,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完善信息錄入、對接、利用機制,提高工作的科學化、信息化水平。
行政執法機關要及時、準確、全面錄入行政執法案件信息,全程記錄案件移送、辦理信息。林草、自然資源、稅務、人社、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水利、農業農村、住建等行政處罰案件多的行政執法機關要落實專門機構、人員負責案件錄入,落實專人負責審查移送、材料報送等工作。
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指導,積極協調解決平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平臺運行工作的指導和檢查,采取實地查看、網上巡查、隨機抽查等方式,促進平臺有效運行。
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牢固樹立依法行政意識,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案,確保主體合法、程序合法、證據確鑿、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配備專業技術設備、充實專業技術力量,全面、準確、真實記錄行政執法行為,實現行政執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增強依法移送案件的責任感,切實解決調查取證措施不當和調查取證不全面、不規范、不及時以及證據保管不善等問題,從源頭上減少涉罪案件因證據不足或者證據滅失造成不夠立案標準的問題。
五、規范案件移送和受理
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并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
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時,發現涉嫌犯罪線索,或者涉嫌犯罪人員可能逃匿,銷毀證據,轉移或者隱藏涉案財物的,應當立即通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取證。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轄規定和立案標準,把主動作為和受理移送相結合,暢通受理渠道,充分行使偵查權,確保執法必嚴、有罪必究。對行政執法機關通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應當依法受理及時核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受理,在規定時限內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或者不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主動開展調查工作,依法進行立案審查,并要求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相關證據材料。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案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并可以依法分別提出意見、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移送機關。
六、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或者不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其向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建議移送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移送,并將有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仍不移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必要時依法立案偵查,并將結果回復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跟蹤了解情況。對于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應當作出是否立案決定而未作出的,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應當作出是否立案決定而未作出的,或者對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審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行政執法機關。
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詢可能涉嫌犯罪案件情況或者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的,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七、加強人民政府內部層級監督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目標責任制,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強化督促檢查。
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或者不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其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責令限期移送。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投訴、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審查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備案案件時,發現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八、加強人大常委會監督
人大常委會應當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形式,加強對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整改落實,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序、順暢、高效。
九、強化工作責任擔當
相關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大重點領域違法犯罪的懲處力度,聚焦社會熱點和群眾重大關切,依法懲治在金融安全、精準扶貧、環境資源、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勞動者權益保障等領域發生的違法犯罪。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及時查處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受賄、瀆職、徇私舞弊等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