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 2018年08月06日
本網訊(劉春華)經省政府同意,我省近日對現行職工養老保險政策進行重大調整。調整內容包括:被征地農民不再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年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居民養老保險向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時,繳費年限的計算和認定等。
8月2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政策調整具體內容。
逐年調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
按照國家要求,我省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依次調整為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5%、50%、55%和60%。
省政府辦公廳要求,各地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和征繳稽核,堅決防止參保單位少報、漏報、瞞報職工工資收入和統一以繳費基數下限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繳費基數下限。
此次還對居民養老保險向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時有關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規定進行了調整。以后,從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時,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但原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算為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被征地農民社保參保費用逐年繳納
今后,我省被征地農民不再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長遠生計通過參加社保、發放生活補貼等方式給予保障。
首先,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社保法》及現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逐年繳費直到符合條件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征地時男性滿46周歲、女性滿36周歲,按年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后,仍然不具備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原則上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征地時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并且從來沒有參加過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納入職工養老保險。
其次,負責征地安置的政府根據批準征地時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年齡,以批準征地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以20%的比例,按從16周歲開始實際年齡每增加2周歲補償1年的辦法,一次性籌集最多不超過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補償費。逐年為被征地農民代繳核定年限的職工養老保險費、發放生活補貼、分類計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或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本人。對自愿申請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償費的被征地農民,政府不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和發放生活補貼。
符合發放生活補貼條件的人員,按“待遇不降低、政策相銜接”的原則進行發放。發放對象為:征地時已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征地時男性滿46周歲、女性滿36周歲,參加居民養老保險至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