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 2021年06月27日
(2021年6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及其合作協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五四運動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護、文物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以及檔案管理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認定、分類保護、分級管理、合理利用、強化教育、永續傳承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確保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四條 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認定、保護、管理、傳承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意見。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文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經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檔案、地方志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紅色物質資源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精神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話、網絡等多種方式受理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條 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文藝創作以及學術研究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十條 本省建立紅色資源名錄制度。紅色資源名錄分為省級、市級、縣級。
紅色資源的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由省級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紅色資源調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調查情況,按照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擬訂本級紅色資源名錄,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三條 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新發現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紅色資源,及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并予以公布。紅色資源名錄確需調整的,由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按照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列入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由核定公布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保護標識。保護標識應當在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置。
列入名錄的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登記建檔、妥善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數據庫,加強數字化建設及成果運用,推進共建共享。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風景名勝區、傳統村落以及文化和旅游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要求。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列紅色資源的保護:
(一)見證紅軍長征、川陜蘇區、抗日救亡、四川解放、川藏公路建設、三線建設、兩彈一星研發、抗震救災與災后恢復重建、脫貧攻堅等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二)與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等有關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三)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紀念設施;
(四)重要文件、報刊、檔案、手(文)稿、標語等文獻、聲像資料;
(五)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紅色資源。
第十八條 禁止刻劃、涂污、損壞遺址、遺跡、紀念設施、代表性實物等紅色物質資源。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精神資源。
禁止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不可移動紅色資源。
禁止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標識。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規模、內容、周邊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范圍并予以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二)采礦、采石、開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壞地形地貌的活動;
(三)生產、儲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
(四)其他有損紅色資源安全、環境氛圍及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取得批準,并保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安全。批準機關應當書面征求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保護的實際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可以為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建設的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紅色資源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對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存在的與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治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紅色資源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采取措施防御火災、洪水、地震等災害影響。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紅色物質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紅色物質資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權屬不明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開展日常巡查、保養、維護;
(二)采取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采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維修、宣傳;(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四條 紅色物質資源的修繕、修復,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并依法取得批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修繕、修復的指導。
紅色物質資源的修繕、修復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非國有紅色物質資源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或者通過購買、置換等方式進行保護。
第二十六條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和方志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加強重要文獻、聲像資料、實物等紅色物質資源的征集、收集。征集、收集紅色物質資源,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
鼓勵組織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物質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四章 傳承弘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和利用本地紅色資源優勢,將紅色文化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長征精神、蘇區精神、兩路精神、三線精神、兩彈一星精神、抗震救災精神、脫貧攻堅精神等傳承弘揚。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方式、分類指導,推動紅色文化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等,增強紅色文化傳承弘揚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品牌建設,發揮紅色文化鑄魂育人的社會功能,建設具有影響力的紅色文化品牌和紅色旅游目的地。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紅色資源理論、應用研究及宣傳交流,挖掘闡釋紅色資源的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為傳承弘揚紅色文化提供理論支撐。
第三十一條 鼓勵依法收集利用口述歷史、回憶記錄等材料,整理提煉相關的紅色故事和崇高精神。
第三十二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遺址、遺跡和紅色主題博物館、紀念館、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
鼓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展覽展示紅色資源,增強生動性、互動性和體驗性。
展覽展示的內容和講解詞應當準確、完整和權威。展覽展示的內容和講解詞應當征求當地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新興媒體等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專欄、公益廣告等形式,弘揚紅色文化。鼓勵創新傳播方式,拓展傳播渠道,增強傳播效果。
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資源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和宣傳推廣。
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電影、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鼓勵文藝工作者、文藝團體和演出經營單位等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將紅色文化納入教育內容,通過現場教學、主題教育、社會實踐等方式,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
第三十六條 建立共建共享機制,鼓勵依托紅色資源創建愛國主義教育、黨性教育、黨史教育、廉政教育、國防教育、社會實踐教育等基地。
各級各類干部培訓機構應當將紅色文化納入教育內容,依托紅色資源開發培訓課程,組織開展主題教育。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測繪地理信息等部門開發公眾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設置旅游交通標識時,應當包含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標識;制作行政區劃圖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標注不可移動紅色資源。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紅色資源培育紅色旅游景區,開發紅色旅游線路,完善紅色旅游產品體系,發展紅色旅游。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鄉村紅色旅游發展。
鼓勵旅游企業、景點景區推出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項目。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利用紅色資源發展紅色旅游等產業。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需要,加強專業人員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業務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四十一條 紅色文化的傳承弘揚應當尊重歷史史實。禁止以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等方式利用紅色資源。
第五章 合作協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省際、市際、縣際交流合作,共同開展紅色資源研究、文藝創作、館際交流、紅色旅游等活動,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協同發展。
第四十三條 鼓勵各級各類高校、科研機構和史志、檔案等相關單位開展跨行政區域紅色文化合作研究,提升四川在全國紅色文化領域的影響力。
第四十四條 鼓勵支持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教育等部門和文藝團體加強省內外合作協作,共同打造紅色文藝精品。
第四十五條 鼓勵各類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和方志館等加強紅色資源的省內外館際交流,通過組建合作聯盟、開展巡展聯展等方式,促進協作共享。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旅游的跨區域合作推廣,發揮區域優勢,建設紅色旅游聯盟,提升紅色旅游內涵品質。
鼓勵紅色旅游景區開展全國性、區域性合作,促進紅色旅游精品線路建設,豐富旅游產品,打造點線結合、線面結合的紅色旅游圈。
第四十七條 依托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合作機制,加強川渝紅色文化旅游合作,挖掘川渝紅色文化內涵,提升川渝紅色文化旅游整體水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
(二)擅自修繕、修復紅色物質資源,明顯改變原狀的;
(三)擅自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四)在保護范圍內進行采礦、采石、開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壞地形地貌活動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保護范圍內生產、儲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標識,或者刻劃、涂污、損壞紅色物質資源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精神資源的;
(二)以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等方式利用紅色資源的;
(三)其他有損紅色資源安全、環境氛圍及違反公序良俗的。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