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 2020年08月05日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司法鑒定的統一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證明力,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本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ㄒ唬┓ㄡt類鑒定;(二)物證類鑒定;(三)聲像資料鑒定;(四)環境損害鑒定;(五)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鑒定事項。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是指經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從事前款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從事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業務以外的鑒定機構、鑒定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五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司法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司法鑒定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司法鑒定遵循科學、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實行鑒定人負責制。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技術操作規范和管理規范。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鑒定信息。
第八條 司法鑒定服務收費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目錄管理。具體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四川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不同鑒定項目的難易程度和成本依法制定,做到科學、合理、合法。
對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條件的司法鑒定服務依法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二章 司法鑒定機構
第九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登記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住所和符合規定數額的資金;
?。ǘ┯忻鞔_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三)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ㄋ模┯邪凑諊乙幎ū匦璧囊婪ㄍㄟ^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驗檢測實驗室;
?。ㄎ澹┟宽椝痉ㄨb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申請從事環境損害等司法鑒定業務涉及相關行業特殊資質要求的,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個人不得申請登記司法鑒定機構。第十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登記司法鑒定機構的,向省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依法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省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程序,經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后,方可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本省司法鑒定機構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應當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外,還應當報經本省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在屆滿三十日前提出延續申請。
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ㄒ唬┮婪ㄉ暾埥K止司法鑒定活動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業、歇業一年以上的;
?。ㄈ┑怯浭马棸l生變化,不符合設立條件的;
?。ㄋ模┧痉ㄨb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ㄎ澹┮呀洷灰婪ǔ蜂N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司法鑒定執業、收費、鑒定材料、業務檔案、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
?。ǘ┰诘怯浀臉I務范圍內接受司法鑒定委托,指定司法鑒定人并組織實施司法鑒定;
?。ㄈ┕芾肀緳C構人員,監督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
(四)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ㄎ澹﹨f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及本機構的投訴、舉報;
(六)執行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七)組織本機構人員的業務培訓;(八)依法承擔保密義務;(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鑒定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保管期限參照訴訟檔案保管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司法鑒定人
第十六條 個人申請司法鑒定人登記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
?。ǘ┓舷铝袌虡I能力條件之一:1.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三)擬執業的機構已經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或者正在申請司法鑒定登記的。
?。ㄋ模┥眢w健康,能夠適應司法鑒定工作需要。
個人申請從事環境損害等司法鑒定業務涉及相關行業特殊資質要求的,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司法鑒定人登記:
?。ㄒ唬┮蚬室夥缸锘蛘呗殑者^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三)已經被依法撤銷司法鑒定人登記的;
?。ㄋ模┧暾垐虡I的司法鑒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未滿的;
?。ㄎ澹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 個人申請司法鑒定人登記的,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省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依法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省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人進行執業能力測試,測試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屆滿三十日前提出延續申請。
司法鑒定人申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其登記的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ㄒ唬┮婪ㄉ暾埥K止司法鑒定活動的;
?。ǘ┧痉ㄨb定人執業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三)所在司法鑒定機構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
?。ㄋ模┫嚓P專業的執業資格被撤銷的;
(五)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痉ㄨb定人死亡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第三項情形被注銷登記的司法鑒定人,需要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私?、查閱與鑒定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ǘ┮箬b定委托人提供鑒定所需要的鑒定材料;
?。ㄈ┻M行鑒定所必需的勘查、檢驗、檢查、檢測和模擬實驗等;
(四)拒絕接受不合法、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超出登記執業類別的鑒定業務;
?。ㄎ澹┚芙^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鑒定意見不一致時,保留不同意見;
(七)接受教育培訓;(八)獲得合法報酬和出庭保障費用等;
?。ň牛┓伞⒎ㄒ幰幎ǖ钠渌麢嗬^k案機關應當保障司法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司法鑒定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受所在司法鑒定機構指定,按照規定時限獨立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意見;
?。ǘλ痉ㄨb定意見負責;(三)妥善保管鑒定材料;(四)依法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五)自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⒓铀痉ㄨb定教育培訓;(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司法鑒定業務需要聘用司法鑒定人助理,輔助司法鑒定人在相應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聘用司法鑒定人助理應當向省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司法鑒定人助理不得實施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司法鑒定人實施的司法鑒定工作。
第四章 司法鑒定活動
第二十五條 辦案機關根據鑒定事項對專業技術的要求,需要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事項進行司法鑒定的,應當從包括但不限于省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許可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中進行選擇與委托。
訴訟中當事人需要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事項進行司法鑒定的,應當從經依法登記許可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中進行選擇與委托。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委托,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辦案機關委托的,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需要補充或者有異議,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予受理:
(一)所涉案件與本司法鑒定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ǘ┪需b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三)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四)發現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五)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
?。╄b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鑒定技術規范的;
?。ㄆ撸╄b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
?。ò耍┢渌环戏伞⒎ㄒ幰幎ǖ那樾?。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書面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指定本機構以外的司法鑒定人承辦司法鑒定業務。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ǘ┰泤⒓舆^同一鑒定事項鑒定或者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
?。ㄈ┰黄刚垶橛袑iT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
?。ㄋ模┓梢幎☉敾乇艿钠渌樾巍?/p>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回避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唇浳腥送猓痉ㄨb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不得接收除委托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的鑒定材料;
?。ǘ┌凑障嚓P規定對鑒定材料進行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需要耗損鑒定材料的,應當征得委托人同意;
(三)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或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尸體解剖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通知委托人或者相關人員到場見證;
?。ㄋ模┌凑障嚓P規定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
?。ㄎ澹┧痉ㄨb定機構受理的司法鑒定業務不得轉委托鑒定;
(六)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完成鑒定,但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ㄆ撸┓纤痉ㄨb定程序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三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照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
?。ㄒ唬﹪覙藴剩唬ǘ┬袠I標準和技術規范;(三)團體標準或者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第三十二條 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ㄒ唬┌l現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的;
?。ǘ╄b定材料發生耗損,委托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ㄈ┪腥司懿宦男兴痉ㄨb定委托書確認的委托義務,被鑒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的;(五)委托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ㄆ撸┢渌枰K止鑒定的情形。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ㄒ唬┰需b定事項有遺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四條 訴訟中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書格式制作,由參加鑒定的司法鑒定人簽名,司法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充分說明鑒定過程和理由。
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后,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可以依法進行補正,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
第三十六條 經審判機關依法通知,司法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司法鑒定人無法定情形不得拒絕出庭。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審判機關依法為司法鑒定人提供席位、通道等條件;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并提供必要條件。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國家規定標準計算。
司法鑒定人確因法定情形不能出庭作證的,經審判機關許可,司法鑒定人可以提供書面說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作證。
第五章 監督與服務
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考核評估機制、誠信評價機制、獎懲激勵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要求制定司法鑒定科學發展規劃,納入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鼓勵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等社會優質資源依法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形成國家與社會多元投資、優勢互補、持續發展的司法鑒定格局。
鼓勵司法鑒定機構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合作,提高司法鑒定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九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一編制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及時向社會公告,實時更新。
第四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化、全覆蓋的司法鑒定便民服務網絡,支持司法鑒定機構加強技術裝備、信息化和人才隊伍建設,促進司法鑒定行業健康發展。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司法鑒定機構質量管理和能力水平建設,推動司法鑒定機構專業化、規范化發展。
第四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建立司法鑒定專家庫,組織開展司法鑒定登記專家評審、司法鑒定質量專家評估和司法鑒定監督管理專家咨詢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依法成立司法鑒定行業協會。
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照協會章程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自律管理,實施行業懲戒;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部門開展投訴處理工作,參與調解執業糾紛;為會員服務,組織會員開展技術交流與培訓,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提升執業能力、鑒定質量和規范化服務水平。
第四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不得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詆毀其他同業機構和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司法鑒定業務。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住所地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機構住所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省司法行政部門接到投訴的,可以交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門處理。市(州)司法行政部門以及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接到投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直接處理。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應當依法通過申請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通過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等法定途徑解決。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無權變更、撤銷司法鑒定意見。
第四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執業公示、司法鑒定風險告知、鑒定質量評估、重大事項報告、實驗室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執業風險基金。
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轉讓。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辦案機關以及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開展信息交流與工作協調,實現司法鑒定管理信息共享和數據互聯互通,共同解決司法鑒定委托與受理、出庭作證、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的問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經依法登記從事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由省或者市(州)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司法鑒定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市(州)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龅怯浀乃痉ㄨb定業務范圍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的;
?。ǘ┪唇浺婪ǖ怯浬米栽O立分支機構的;
?。ㄈ┪匆婪ㄞk理變更登記的;(四)涂改、出借、出租、轉讓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ㄎ澹┻`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的;
?。┲Ц痘乜邸⒔榻B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
(七)違反司法鑒定程序的;(八)拒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九)組織本機構以外的鑒定人或者不具備合法資格的人員承辦司法鑒定事項的;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驀乐夭回撠熑谓o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具有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四)司法鑒定機構脅迫、指使所屬司法鑒定人作虛假鑒定的;
(五)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市(州)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瑫r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ǘ┏龅怯浀膱虡I類別執業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四)違反保密和回避規定的;(五)拒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驀乐夭回撠熑谓o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具有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峁┨摷僮C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四)經審判機關依法通知,無法定情形拒絕出庭作證的;
(五)故意做虛假鑒定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偵查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編入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并公告。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辦案機關,是指辦理訴訟案件的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
第五十七條 在訴訟活動之外,需要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事項進行鑒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