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10月09日
【案例】“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王某申請執行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案情:
丹巴縣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申請執行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判決張某償還王某借款人民幣230000元。執行過程中,劃撥被執行人賬戶存款184元,拍賣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一套房產,拍賣款為1282400元,因被執行人尚有其他案件,對案款參與分配后,申請執行人分得53515元,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官點評:
執行中,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對于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能力完全履行債務的案件,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后仍無法執行到位的,就是“執行不能”。
“執行難”與“執行不能”有明顯的區別。 “執行難”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群眾的直觀感受是執行法院“執行不力”,包括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對于金錢給付類案件來說,“執行難”就是被執行人“有錢不還”,“執行不能”就是被執行人“沒有錢還”。
市場有風險,借貸需謹慎。被執行人除有本案債務外,還有其他債務需要清償,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唯一一套房產拍賣后,仍無法完全清償本案債務。執行法院已窮盡執行措施,借款人受償不能的風險只能由債權人自己承擔。“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后,法院并非將其一終了之、束之高閣,仍然會有專人對這些案件進行管理,并定期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信息,一旦發現財產即恢復執行。(丹巴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