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07月11日
【案例】 法院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在判令盜伐林木者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做好“補種復綠”,積極引導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
案情:
2013年4月份左右道孚縣龍燈鄉的尼某因自家修建房屋需要木材,在道孚縣林業局國有林區龍燈林場04工區144作業區4林班1小班內使用一臺油鋸和一把斧頭盜伐冷杉活立木41株。2014年尼某將盜伐的冷杉41株剝皮、斷桐做成58件原木。經檢尺,盜伐冷杉41株活立木蓄積為46.104立方米。尼某于2016年4月12日到道孚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讓家屬代其補植補栽苗木1500余株,經道孚縣環林局驗收為合格。2016年7月21日道孚縣人民檢察院以尼某涉嫌犯盜伐林木罪提起公訴。
道孚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尼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沒有任何采伐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砍伐國有林地林木數量巨大的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鑒于其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且其家屬代其補植補栽苗木1500株,遂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尼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 000元;盜伐的原木冷杉58件和作案工具斧頭一把、峰林牌油鋸一臺予以沒收。
法官點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構成盜伐森林罪。案發后被告人自愿讓其家屬補植補栽苗木1500余株,并經縣環林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被告人真心認罪悔罪補植復綠挽回國家經濟損失的行為,符合我國《環境資源保護法》倡導的相關精神,量刑時可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本案在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犯罪的同時,按照“誰損害,誰修復”原則,積極推動和引導建立生態修復補償機制,既讓被告人受到了刑法懲罰,又使破壞的生態環境得以修復,起到了警示作用。
道孚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