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3年06月06日
本網訊 “錢是我憑本事欠的,為什么要還?”判決生效后,拖延、躲避履行,被執行人以各種理由搪塞,開啟“老賴”模式,謊稱沒錢無法還款。近日,巴塘一男子因惡意躲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被司法拘留15天。
該案中,任某與擁某于2015年簽訂《工程勞務合同》,以單包的勞務形式為擁某修建房屋,任某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房屋修建,工程總價款為3666000元,期間被告共計支付原告2613000元,剩余1053000元工程款擁某一直拖欠不予支付。無奈之下,任某訴至巴塘縣法院,該院判決擁某支付拖欠任某的工程款1053000元及利息。判決書生效后,擁某一直推脫,任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立即向被執行人擁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將帶來的后果。執行期間,任某和擁某雙方自愿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擁某將一輛車以20萬元的價格抵債給任某,并就剩余案款達成和解協議。但擁某一直未履行和解協議,期間執行法官多次傳喚擁某,擁某聲稱“沒錢”。后經查控,執行法官發現擁某長期使用一輛車,于是強制扣押該車輛。而后,執行法官依法將擁某傳喚至法院,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看到法院動了“真格”,被執行人擁某徹底慌了,悔恨連連。
下一步,該院將持續加大執行力度,保持高壓執態勢,用足用活強制執行措施,全力兌付當事人勝訴權益,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鄒海波
法官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被執行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挑戰權威,拒不執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除了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將會受到罰款、拘留等處罰,甚至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