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原創 2021年10月26日
本網訊 近日,得榮縣人民法院以一起涉黨政機關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開展以案說法活動,得榮縣發展和改革局、交通運輸管理局、鄉村振興局、移民局、文廣旅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
以案說法現場,黨組成員、副院長羅桑作為原審法官,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對該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就實際施工人、發包人、轉包人的身份定位、業主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原因進行解釋說明,并建議業主部門(黨政機關)在各個項目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流程進行管理和監督。
榮建同志對涉黨政機關案件執行難度較大,但若黨政機關拒不配合執行或消極對待執行,法院將加大執行力度,對其采取強制措施,黨政機關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進行了釋明。
執行局負責人游建賓提出,本次就涉黨政機關的執行案件進行以案說法,一是增進黨政機關對審判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知曉法院在執行案件中能夠通過網絡查控、傳統查控等多項舉措執行被執行人財產,對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終本案件被執行人會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處罰措施;二是促進黨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在糾紛發生前向法院咨詢相關法律問題,有效化解矛盾、提高行政機關公信力;三是推進各單位與法院執行工作的聯動協作,加強與執行聯席成員單位的協調配合,依法妥善處理案件,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得榮法院 格桑擁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