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原創 2021年06月24日
本網訊 近日,巴塘縣法院執行局以靈活執行方式,采取以物抵債的辦法,成功促進一件自然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調解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部分義務的履行。
2018年8月26日,根某將16頭牦牛以70000元的價格賣與洛某,洛某先行支付55000元,剩余15000元一直未支付。根某多次催討無果,遂訴至該院。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協議。調解書生效后,洛某仍未按期履行義務,根某便申請強制執行履行期已屆滿的5000元欠款。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執行法官向洛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文書。經調查,被執行人洛某沒有銀行存款,亦無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根某也提供不了洛某的財產線索,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5月,巴塘縣進入蟲草的采挖季節,執行法官認為這是突破案件的好時機,于是通知根某、洛某來到法院釋法明理。經過兩個多小時的耐心溝通,洛某表示自己上山挖蟲草賣了錢就立即支付欠款,根某同意。
挖到蟲草后,洛某找到執行法官,表示今年蟲草行情不是很好,自己挖的105根蟲草沒有賣出去,希望用這105根蟲草抵消履行期已經屆滿的5000元欠款。執行法官立即通知根某、洛某到法院進行溝通。最終,當事人雙方達成共識,并當場清點數量,根某出具收條。
該院堅持司法為民的理念,變通思路、因案施策,采取以物抵債的方式促使案件順利執結,既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解決了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推動案件執行取得了實效。
鄒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