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原創 2021年06月02日
執行工作既是“法之必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活動最終可以收獲的“果實”。近年來,得榮法院執行局加大執行力度,全力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工作,不斷健全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執行工作不斷取得新發展。然而執行案件中,必然有一部分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執行不能,無法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讓更多的申請執行人理解法院的執行工作,得榮法院從5月27日起,通過在立案窗口向申請執行人發放關于“執行不能”的小卡片的形式,向申請執行人宣傳“執行不能”具體包括情形:有市場交易和經營活動中因市場風險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也有生產生活中因致人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的侵權人缺乏賠償能力而不能履行義務的情形。
為了引導社會群眾,了解執行工作面臨的客觀現實,消除認識誤區,我們發布二個典型案例,通過案例告誡社會公眾防范執行風險。在民事活動中多采取擔保、抵押等方式,在訴訟活動中多采取財產保全等方式,在執行階段主動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線索等,降低執行不能風險。
一、申請執行人次某與被執行人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次某與被告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楊某某因拖欠原告次某細沙款,通過審判程序,得榮法院判決被告楊某某給付原告次某砂石款413725.00元。判決生效后,楊某某未如期履行法定義務,次某向得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立案執行后,執行干警立即對楊某某財產情況進行了全面查控,并對其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經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情況,扣劃了銀行賬戶內存款587.85元并支付給申請人次某,除此外未發現其有股權、支付寶余額、微信零錢、車輛、房產登記等可供執行財產。經查,截至2020年12月,楊某某債務纏身,無法查找其下落,且其作為被執行人在全省有13件執行案件。該案立案執行近半年來,得榮法院執行局已窮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楊某某確無可供執行財產,2020年12月,法院將上述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人次某,并對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執行不能,指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執行的案件。本案中,得榮法院窮盡了線上查控和線下調查措施,仍無法查找到可供執行財產及被執行人下落,案件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引導當事人樹立一種理念:“執行不能”類案件無法執行到位,不是執行人員執行不力,而是被執行人履行不能,法院無法完全解決社會的一切矛盾或解決一切風險。這個案例提示人們,無論是日常生活還是商業活動中,“風險”無處不在,為防范執行不能風險的發生,除了增強訴前、訴中財產保全的意識,強化舉證意識,積極配合法院查找線索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行為形成前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設定抵押等方式,努力降低“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將商業風險攔截在訴訟活動之外。
二、申請執行人扎某與被執行人雷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扎某與被告雷某某買賣合同糾紛,得榮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判決書,判決被執行人雷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石材款52500.00元。判決生效后,因被告雷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扎某向得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該案首次執行過程中,法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情況進行了核查,扣劃了銀行賬戶內存款10409.47元并支付給申請人扎某,除此外未發現其他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雷某某的下落,得榮法院執行局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終本以后,2019年底經執行干警多方調查發現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線索后,及時依職權恢復執行,最終被執行人雷某某履行了全部支付義務,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該案的順利執結體現了終本案件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仍有可能執行到位。司法實踐中,在債務人下落不明,且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案件并非不再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將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恢復案件的執行。本案中,法院發現被執行人下落及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后,及時依職權恢復執行,最終案件全部款項執行到位,切實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得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