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原創 2019年03月07日
本網訊 近年來,在婚姻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經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解除婚姻關系后,在辦理一些日常事務如戶口變更、房屋買賣、銀行貸款、再婚等手續時,向相關部門證明婚姻狀況所提供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必將造成個人隱私的暴露,且部分窗口部門工作人員對法院作出的判決書或調解書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存疑,導致當事人需要來回奔波開具各種證明材料,無形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
近日,得榮法院向一起調解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發放了首份《離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記載了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法院案件案號、婚姻關系解除、生效時間等必要的證明信息,隱去了個人隱私。
判決或調解離婚的當事人不再需要通過攜帶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以證明其離婚的事實,只需要出示《離婚證明書》予以證明。《離婚證明書》是家事審判改革的舉措之一,在充分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同時,彰顯了司法溫度。
得榮縣人民法院 扎西次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