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7年08月17日
隨著我州各縣(市)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樓市也逐漸興旺起來,我州以縣城為中心新建了大量的商品住宅樓,高樓林立的住宅小區不僅滿足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而且提升了各縣(市)的城市品位。購買商品房的時候,各樓盤開發商展開了凌厲的宣傳攻勢,綠化面積、物業管理等等,讓不少消費者“心動不如行動”,促進了我州房產的蓬勃發展。然而,近年來,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卻呈上升趨勢:小區垃圾堆積如山,無人清掃;小區治安環境差,人員自由進出,發生業主財物被盜現象;車位無人管理,亂停亂放,發生私家車被盜;由于業主拖欠物管費,物業公司采取斷電,電梯停運,停供自來水,業主不得不想辦法到處取水……凡此種種,不一而足。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糾紛激化,成為潛在的不穩定因素,有的業主上訪,有的業主與物業公司對簿公堂,如何化解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糾紛?如何規范和約束我州物業管理?本報《民情熱線》特刊發內地的先進經驗做法,希望對我州小區物業規范管理找到一條可資借鑒的經驗。
■吳學安
8月12日,位于江蘇省南京市鐵心橋街道的保障房小區——定坊嘉苑的1300戶居民,迎來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經過嚴格的招投標程序,市場化運作的江蘇萬園物業正式進駐。這是南京市在保障房物管領域首次改革“破冰”。與普通商品房小區不同,保障房“易建難管”,物業管理一直是個“老大難”問題。此前,保障房物業管理基本上都是政府兜底,交付一個小區,就組建一個物業公司。幾年下來,人越招越多,開支越來越大,物業費卻一年比一年難收。
此前,北京二中院通報,近年來審理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中,超九成系物業索要物業費,而業主提起訴訟大多是認為物業服務未盡職責。通報顯示,自2012年至2016年,二中院審結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有千余起。此類案件中,因業主逾期不交物業費或違約金,物業公司索要物業費而引發的糾紛訴訟占全部案件的九成以上。還有一些訴訟中,業主主張開發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程序違法,要求確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伴隨著城市化率不斷提高,與城市新建樓盤鱗次櫛比相對應,物業糾紛“城市病”在大中城市日益凸顯,其中因矛盾糾紛無法調和而訴至法院的案件數量更呈增長態勢。尤其是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和物業服務市場競爭越發激烈,業主與物業公司間的糾紛也日益增多。但實踐中,物業服務合同中對服務內容、標準、質量等加以明確的較少,即使有相應條款,也較為籠統,同樣難以起到評估物業服務質量的作用。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內容多樣、對象眾多等特性,物業服務質量標準較為復雜,某些無形服務很難有一個量化的標準。
應該看到,物業機構與小區業主之間存在著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物業提供服務,業主則需支付相應費用。這是建立在公平公開基礎上的一種法律關系。但現實中,這種關系時常因為服務的標準、內容、時長、頻次等界定不清,而頻頻引發矛盾。因此,面對這類物業糾紛,最直接最有效的一個辦法,就是用法律的方式厘清雙方的“權責利”。
一方面,隨著物業糾紛日益增多,地方政府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不能漠視,應當將建立和諧、規范、公開、透明的物業管理機制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方面,對其中難以承接監督管理職責的權力進行重新配置和調整,并加強物業管理的制度機制創新,更好地惠及民生。
另一方面,引入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機構,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由于物業服務質量的評估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由專業的第三方開展評估和監理,能夠較好地消除業主、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矛盾,同時對于物業服務質量能夠進行全程的監控,做出的評估報告才具有較強的客觀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