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4年09月26日
本網訊 “我只是收了房,又沒有裝修入住,為什么要交物業費?”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業主經常會有這樣的困惑。那么,購買房屋未入住,是否需要繳納物業費?如果需要繳納,能否減免呢?法律如何規定?康定市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為您答疑解惑。
案情回顧:修某購買的某小區房產于2018年6月交房,該小區由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修某收房后便退休到成都定居,至今未裝修入住。修某收房后一直未繳納物業費,故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修某繳納收房至今拖欠的物業費。修某提出抗辯,認為未入住期間的物業費不應繳納。那么,空置房屋該不該繳納物業費?相關法律法規對于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又有怎樣的規定呢?
法官判案:該院經審理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訂立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進行專業化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并由業主支付報酬的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性和整體性,涉及全體業主和整個小區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公共設施、設備的日常運營維護和保養,綠化管理、保安、保潔等。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因此,即使修某的房屋空置,也應當正常繳納未入住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最終,在承辦法官釋法說理后,修某主動繳納了拖欠的物業費,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相關規定,原則上空置房屋仍要繳納物業費。因為物業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僅包含對房屋的維護,也包括了對公共區域的管理。交房之后,無論業主是否入住,物業的工作都必須正常進行,所以部分房屋空置并不會明顯減少物業的工作量。
那么,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是否可以減交?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如果合同有相關約定,業主當然可以按約定享受空置房屋優惠。部分地區如果有關于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的政策,也可以依政策適用。此外,如果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存在重大瑕疵,業主可以根據相關情況減交、免交甚至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院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