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1年09月29日
◎張修玉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縱向補償與橫向補償協調推進”。縱向補償是以財政轉移支付為主的“上下游”補償,橫向補償是以推進地方生態保護激勵政策為主的“左右岸”補償。
明確“上下游”補償與“左右岸”補償的重點區域。針對自然保護地、江河源頭、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濕地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域以及蓄滯洪區、受損河湖等重點區域,應以“上下游”補償即財政轉移支付為主。對公益林、耕地與退化沙化草原等因保護生態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土地,應以“左右岸”即地方橫向生態補償為主。
加大“上下游”補償力度。結合中央財力狀況逐步擴大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規模。繼續對生態脆弱脫貧地區給予生態保護補償,保持對原深度貧困地區支持力度不減。對生態屏障等生態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區,在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測算中通過提高轉移支付系數、加計生態環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推動其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居于同等財力水平地區前列。
推進“左右岸”補償落地。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出臺生態保護補償引導性政策和激勵約束措施,調動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積極性,建立健全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根據自然保護地規模和管護成效加大橫向保護補償力度。地方政府要將公益林、耕地全面納入“左右岸”生態保護補償的范圍,加強生態保護,促進綠色發展。
探索統籌生態補償模式。生態保護地區所在地政府要在保障對生態環境要素相關權利人的分類補償政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結合生態空間中并存的多元生態環境要素系統謀劃,依法穩步推進“上下游”不同渠道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統籌使用。鼓勵地方探索水、大氣等生態環境要素“左右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方式,通過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促進“左右岸”的良性互動。
推動“上下游”與“左右岸”補償的法治建設。落實環境保護法以及水、森林、草原、海洋、漁業等方面法律法規。加快研究制定生態保護補償條例,明確生態受益者和生態保護者權利義務關系。開展生態保護補償、重要流域及其他生態功能區相關法律法規立法研究。鼓勵和指導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出臺“上下游”與“左右岸”生態保護補償相關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強化“上下游”與“左右岸”補償的考核評估。在健全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體系的基礎上,對生態保護補償責任落實情況、生態保護工作成效進行綜合評估,完善“上下游”與“左右岸”補償的考核評估與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將“上下游”與“左右岸”補償力度與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等納入政績考核體系,助力健全綠色績效考核評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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