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7年07月17日
■盤和林
遏制數據造假一個有效的、經濟的辦法,就是延長“經濟數據”對官員的評價和追究期限,從而改變官員“一錘子買賣”的錯誤心態。
“政績不夠,數字來湊”“上級壓下級,層層加碼,馬到成功;下級哄上級,層層摻水,水到渠成”……針對近年來屢屢曝光的統計數據“摻水”、造假等現象,國家對統計制度的管理再度升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8月1日正式實施。
經濟數據造假并不新鮮,“官出數字,數字出官”“唯GDP論”給了官員錯誤的導向。《統計法實施條例》有利于改變統計監管薄弱、執法不嚴的問題,將有力保障統計數據真實可靠。
經濟數據造假的危害不亞于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一方面,“吹牛也要上稅”,財政收入數據造假讓遼寧等地付出了慘痛代價,嚴重影響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健康。另一方面,統計數據是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統計數據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統計信息的價值,影響決策,還關系到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
加強統計數據的獨立性,對造假者“摘烏紗帽”、依法嚴肅追責,改變“唯GDP論”的官員考核機制,能讓整治數據造假收到了較好的成效。但是,無論經濟數據權重多少,終歸是評價官員的客觀指標,造假始終有利可圖。
行為經濟學給出了整治經濟數據造假的獨特“解題方法”。經濟數據造假與官員對短期風險的錯誤認知有很大關系。某些官員在晉升的關鍵時間節點,如換屆之前等,往往愿意下更高風險的“賭注”,也是這個道理。
遏制數據造假一個有效的、經濟的辦法,就是延長“經濟數據”對官員的評價和追究期限,從而改變官員“一錘子買賣”的錯誤心態,進而降低其對數據造假的“短期風險偏好”程度,促進其采取社會合意的“理性決策行為”。
降低官員“短期風險偏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延長“經濟數據”對官員的評價和追究期限,不失為一個從源頭上治理的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