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 2022年04月12日
除了補栽補種 盜伐林木者還需認購“碳匯”
□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張庭銘 盧薇
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雅安市寶興縣法院審理的一起盜伐林木案中,6名被告人通過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自愿認購24000千克“碳匯”用于盜伐林木行為的替代性生態修復。該案是四川省首例引入“碳匯”理念開展修復性司法案件,也是四川首例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侵權人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的案件。
根據調查,2021年5月到9月,被告人王大志(化名)等6人先后在雅安市寶興縣、天全縣境內盜伐7株高大喬木(3棵楓樹、4棵槭樹),給當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為保護大熊貓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及時修復,寶興縣法院引入“碳匯”修復理念,多次與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探討方案,促使6被告人自愿從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認購24000千克“碳匯”,用于修復其破壞的生態環境。6被告人除進行“碳匯”修復外,還將根據修復作業設計再補栽補種70棵云杉。
“碳匯”修復和一般的修復有啥不同?具體如何操作?4月11日,記者采訪了參與修復工作的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環資庭法官周恒旭、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董事長何錦峰。
與一般的修復有啥不同?
彌補了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修復空白
“‘碳匯’修復與一般修復最大的不同是,彌補了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修復空白。”周恒旭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修復方式一般分為兩種,分別是原地修復和異地修復。無論是原地修復還是異地修復都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從損害到完成修復存在一個時間差。在這個時間差內,原本應該由被損害植物吸收的二氧化碳就可能無法吸收。“‘碳匯’修復,就是彌補了這段時間的修復空白。在既有的賠償、修復基礎上再加上‘碳匯’修復,就顯得更科學和更精細化。”周恒旭說。
“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碳匯’修復簡單地說,可以理解為捐資造林。”何錦峰介紹,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通過相關的計算方法估算出被盜伐樹木從損害到完成修復期間的碳排量,然后推薦給法院參考進行交易。
按照相關的流程,通過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的平臺,6名被告會將損害地的碳排量交易給位于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牙克石市烏爾其漢鎮的烏爾旗漢森林可持續經營項目。6名被告購買“碳匯”所產生的費用,也將會轉給該項目的業主方內蒙古森工集團烏爾旗漢森林工業有限公司用于樹木種植。
“烏爾旗漢森林工業有限公司在項目地按照相關碳匯造林標準種植有43167公頃的森林,該項目已取得溫室氣體核證減排量。通過我們平臺實施交易,被告人購買烏爾旗漢的溫室氣體核證減排量指標(即二氧化碳吸收量),平臺監督賣方通過注銷核證減排量的方式,實現了一個更大范圍內的溫室氣體平衡甚至減排。”何錦峰說,并不是所有的“碳匯”都可用于交易,只有通過科學認定的“碳匯”才能叫做溫室氣體核證減排量(即二氧化碳吸收量)才能交易。所以,他們找到內蒙古這個項目進行交易。
“碳匯”修復模式如何操作?
法院提出評估邀請,評估碳排量結果后再進行交易
“‘碳匯’修復,其實是民法典中‘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法條的一個落地。”周恒旭介紹,由于本案是四川省運用“碳匯”修復模式的首案,也是四川首例運用民法典中“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請求侵權人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的首案,在具體實踐的時候征求了被告人的意見,由被告人自愿實施。
在周恒旭看來,“碳匯”修復模式在植被破壞類案件中都可運用。
按照雅安法院系統和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的制度設計,一旦有類似的植被破壞類案件,先由法院提出評估邀請,再由第三方機構進行從損害到完成修復期間碳排量評估或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進行估算。第三方機構或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把評估的碳排量結果反饋給法院,再由法院通過司法的方式引導被告在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的“點點”碳中和平臺進行司法替代性生態修復交易。
“其實,和法院進行司法合作,我們也是摸著石頭過河。”何錦峰介紹,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的“點點”碳中和平臺目前主要針對企業和個人進行碳中和服務,和司法機關合作還是第一次。
記者了解到,為了運行“碳匯”修復項目,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專門在“點點”平臺上新增一個司法替代性生態修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最大的困難是四川沒有對應的森林修復項目。”何錦峰表示,他們作為平臺方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臺,不能直接參與買賣。而當時的情況是,只有需求一方。“為此,我們花了幾周的時間,終于找到了內蒙古這個項目,從而達成了交易。”何錦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