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 2021年01月18日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為推動形成健康可持續的社會救助長效機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精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總體思路,以統籌救助資源、增強兜底功能、提升服務能力為重點,健全制度體系,強化政策落實,著力解決社會救助不平衡不充分問題,讓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更有保障,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
(二)工作目標。到2022年,在有條件的地方建成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平臺,形成我省以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以專項救助為支撐、以關愛幫扶為延伸、社會力量有效參與,分層分類、城鄉統籌、兜底保障功能有效發揮的社會救助體系。到2025年,建成覆蓋全省、高效便捷的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平臺,形成更加統籌有效、梯度有序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供更加豐富多元、水平適度、規范透明、飽含溫度的社會救助服務。到2035年,實現全省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總體適應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
二、主要任務
(一)夯實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按規定納入低保,分檔或根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發放低保金。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對已脫貧且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對象,可給予一定時間的漸退期,確保實現穩定脫貧后再退出低保。
2.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規定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綜合考慮日常生活照料、養老機構護理費用或最低工資標準等因素,結合財力狀況,分檔確定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研究制定全省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最低指導標準。
3.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受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后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實施臨時救助時,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必要時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標準。達到條件時,及時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向保障對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探索建立市(州)為主、縣(市、區)聯動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體系,暢通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渠道,突出抓好源頭治理和回歸穩固工作,積極為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
4.完善受災人員救助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逐步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調整機制。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實施救助,統籌做好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二)統籌專項社會救助
5.統籌醫療救助。健全規范醫療救助制度,全面落實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參保繳費資助政策,做好分類資助參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的長效機制。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范轉診流程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提高年度醫療救助限額,合理控制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加強財政對醫療救助投入,拓寬醫療救助籌資渠道,增強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積極開展救助對象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優化辦理流程,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
6.統籌教育救助。對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職、大專)階段就學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學生,以及因身心障礙等原因不便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未成年人,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和實際情況,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安排勤工助學崗位、送教上門等方式,給予相應的教育救助。
7.統籌住房救助。對符合住房困難規定標準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等實施住房救助。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實施公租房保障,通過公租房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給予幫扶。對農村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實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
8.統籌就業救助。優先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按規定落實優惠扶持政策。積極開展就業創業培訓,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加大就業援助力度,采取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實施社會救助與鼓勵就業創業聯動,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三)加強特殊困難群體關愛幫扶
9.加強困難殘疾人關愛幫扶。加強困難殘疾人康復救助工作,探索建立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做好困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與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完善困難殘疾人教育培訓、就業促進等政策。推進實施兜底保障對象中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和重度殘疾人集中照護。建立健全資金來源權責清晰、保障水平適度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10.加強困難老年人關愛幫扶。建立完善經濟困難家庭中的高齡、獨居、留守及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關愛援助體系,豐富拓展訪視、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內容。提升特困老年人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服務能力,努力實現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老年人“愿住盡住”,在滿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鼓勵為其他社會救助對象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償的集中托養服務。
11.加強困難未成年人關愛幫扶。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成年人,以及父母因重大困難無法履行撫養和監護職責的兒童,按規定納入孤兒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加強對散居孤兒監護情況的監督,落實對流浪未成年人和困難留守兒童的救助保護,探索開展關愛服務、定期探訪等工作,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落實。
12.加強其他救助幫扶。鼓勵各地根據城鄉居民遇到的困難類型,適時給予相應救助幫扶。加強法律援助,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援助服務。開展司法救助,幫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生活困難當事人擺脫生活困境,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系調適等服務。做好困難職工、困難婦女救助幫扶工作。全面實施綠色惠民殯葬政策,采取減免費用或提供補貼等方式,為實行遺體火化的逝者家庭提供政策范圍內的基本殯葬服務。
(四)促進社會力量參與
13.促進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統籌政府救助主導與慈善救助參與,動員引導慈善組織通過設立各類專項基金、幫扶項目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給予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對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
14.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培育發展社會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在鄉鎮(街道)全覆蓋建立社會工作服務站,鼓勵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協助開展經濟狀況調查評估、建檔訪視等事務,為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
15.促進社會救助領域志愿服務發展。加強支持志愿者參與社會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設,引導志愿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開展扶貧濟困志愿服務,發揮志愿服務在匯聚社會資源、幫扶困難群眾、保護弱勢群體、傳遞社會關愛等方面作用。
16.促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政策措施,將社會救助服務中的事務性、服務性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支持鄉鎮(街道)、村(社區)加強社會救助服務供給。所需經費從已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等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
(五)創新社會救助機制
17.探索建立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平臺。依托“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臺,整合基本生活救助、專項救助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信息系統,推動建立“一網通辦”的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平臺。推動社會救助事項“掌上辦”“指尖辦”。依托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將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等開展救助幫扶的各類信息統一匯集、互通共享。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18.開展社會救助綜合改革。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將低保、特困等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優化簡化申報流程,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對能通過經濟狀況核對掌握并出具核對報告的救助申請,可不再進行入戶調查。取消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完善收入較低、支出較大、易致貧返貧家庭及人員的監測預警、主動發現和救助幫扶機制,將走訪、發現困難群眾列為村(社區)組織重要工作內容。推動將社會救助服務納入“12349”民政公益熱線,逐步實現全省聯通。健全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和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完善對急難型、支出型貧困家庭的救助措施,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
19.推動城鄉統籌發展。對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提供相應救助幫扶,在有條件的地區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加強臨時救助區域協作,有序推進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加大農村社會救助投入,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推進城鎮困難群眾解困脫困。
20.促進救助規范化建設。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綜合評估救助需求,按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縣級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完善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貧困家庭等認定辦法。規范家庭情況重大變化主動報告及社會救助對象定期核查機制。完善社會救助領域投訴、舉報受理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社會救助誠信信息運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和政府屬地責任,依法依規成立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領導干部聯系困難群眾制度,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地、各部門工作績效評價。加強社會救助政策和工作宣傳,引導困難群眾自立自強、感恩奮進。
(二)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統籌職責,負責低保、特困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受災人員救助工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專項社會救助工作。財政部門根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保障。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地區傾斜。注重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三)加強基層保障。要完善救助機構、合理配備工作人員,加強市(州)和縣(市、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隊伍建設。采取多種方式配足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工作力量。村級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救助服務站(點)。開展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關愛基層救助工作人員,保障必要的工作場所、交通、通信費用及薪資待遇。
(四)加強監督問責。加強對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監督,對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堅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完善容錯免責工作機制,認真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已經履職盡責且能夠及時糾正的,可以依法依規不予問責或免于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