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2019年07月19日
自8月1日起,中央單位出差人員在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和用車情況下,須嚴格按規定交納差旅伙食費和交通費,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并及時出具相關票據憑證。
記者18日獲悉,財政部辦公廳、國管局辦公室、中直管理局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了中央單位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
差旅伙食費方面,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市內交通費方面,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