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 2019年02月02日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級開發區設立、擴區和調位管理辦法
本網訊(寇敏芳)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省級開發區設立、擴區和調位管理辦法》,對省級開發區的設立條件、審批程序以及擴區條件、調位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辦法》指出,開發區面積應與城市規模相適應,原則上不超過10平方公里。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不得建設開發區。
根據《辦法》,省級開發區是指四川省范圍內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省級綜合經濟類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和特色工業園區。原則上每個縣(市、區)的省級開發區及其管理機構不超過1家,開發區區塊數一般不超過3塊。
在省級開發區設立方面,《辦法》要求,開發區面積應與城市規模相適應,符合規模適中、布局合理、用地集約的要求,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0平方公里。開發區應具備較高工業集中度,工業營業收入應占所在縣(市、區)工業營業收入的40%以上。
申請擴區的開發區主要經濟指標增速需在申報前3年均高于全省省級開發區平均水平,產業鏈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發展空間,且擬擴區的區域原則上應控制在發展方向區內,與開發區原核準區域集中連片,擴區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0平方公里。
省級開發區原核準范圍內因城鄉規劃調整、地質災害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實際開發或者需要搬遷的,應當編制區位調整規劃并提交相關材料。省級開發區原核準范圍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開發,所在市(州)、縣(市、區)范圍內又無地可調整的,所在地市(州)政府應當向省政府申請撤銷該開發區,并負責安排恢復土地原貌。
此外,我省將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開發區審批平臺。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省級開發區進行指導、協調和宏觀管理,編制全省開發區發展規劃,牽頭負責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省級開發區設立、擴區和調位的意見,開展綜合評價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