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2017年08月23日
近日,人社部印發《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為調整和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政策依據。人社部工傷保險司負責人就《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快來和四川新聞網一起來看看有哪些重要內容。
據悉,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是 《意見》 規范調整的重點。
1問:請您介紹一下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情況和《指導意見》規范調整的重點。
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項目共有13項。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3項待遇,《條例》已規定了計發標準。工傷醫療、輔助器具配置、工傷康復和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交通食宿費4項待遇,根據《條例》和相關目錄、標準據實支付。對此,《指導意見》做了強調和重申。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項待遇,《條例》授權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標準。《指導意見》提出了原則要求,即綜合考慮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傷病類別、年齡等因素,并注重引導和促進工傷職工穩定就業。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3項長期待遇,《條例》規定了計發標準,同時授權地方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實踐中由于尚未建立科學規范的調整機制,各地做法不一,規范性、穩定性較差。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條例》規定具體標準由地方確定,實踐中同樣存在差距過大的問題。
因此,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及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是《指導意見》規范調整的重點。
2問:請您介紹一下重點待遇項目的調整和確定辦法。
答: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條例》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化情況是待遇調整的重要參考因素,如何確定其不同的權重,我們考慮應主要依據待遇項目的功能定位。
傷殘津貼是對因工致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其調整應以上年度省(區、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為基數,調整變量側重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因素。
供養親屬撫恤金是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其調整應以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調整變量側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因素。同時,還要考慮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其它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的影響,綜合確定調整額度。
(2)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根據不同等級分別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發放。其調整也相對簡單,按照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3)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確定
為解決各地住院伙食補助費差異較大問題,將其控制在合理區間,參考居民恩格爾系數(2016年全國為30.1%),《指導意見》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省(區、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
3問:在待遇調整周期方面,《指導意見》是如何規定的?
答:目前,傷殘津貼等待遇多數地區一年一調,有的二年一調。結合各地情況,并考慮調整機制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指導意見》規定原則上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4問:待遇調整對工傷保險基金會有怎樣的影響?
研究機構對基金支出的影響進行評估后認為,調整方案設計較為科學,總體不會降低工傷職工的待遇,不會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動,不構成基金支出風險,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