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府發〔2014〕9號
各縣人民政府,州級各部門,省屬行政企事業單位,州屬企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31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建設“美麗生態和諧幸福新甘孜”發展戰略,把嚴格水資源管理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舉措,全面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護。
(二)基本原則。優先保障城鄉居民、農牧民群眾飲水安全,確保水資源開發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協調好上下游、地表水和地下水關系,加強水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管理,保障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安全。
(三)主要目標。到2015年末,全州用水總量控制在2.7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21%,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4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100%;到2020年,全州用水總量控制在4億立方米以內;到2030年,全州用水總量控制在4.2億立方米以內,用水效率和效益顯著提高,經濟社會發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建立用水總量控制制度
(一)健全水資源規劃體系。編制和完善《甘孜州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及節水型社會建設、水資源保護、非常規水源利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文水資源監測等專項規劃,形成較為完備的水資源規劃體系。水資源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區域、各行業的需要,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批準的水資源規劃必須嚴格執行,并接受社會監督。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查并簽署意見。
(二)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建立州、縣、鄉三級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定期向相關行政部門通報情況,作為相關部門在規劃和項目核準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嚴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項目,優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產業發展。積極探索建立水權制度,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積極推進取用水戶實時監控系統建設,實現州、縣、鄉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三)嚴格水資源論證。強化水資源開發利用事前管理,嚴格相關規劃和項目水資源論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河流水電開發規劃、重大產業布局以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發展區的布局等,應當按照《四川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58號)要求進行水資源論證;加強水資源論證事后監督,實行建設項目延續取水后評估,經各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延續取水的,換發新的取水許可證。
(四)嚴格取水許可。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項目主管部門才予審批、核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設施。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經取水審批機關驗收合格后,方予發放取水許可證。
- 各縣要依法制訂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根據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統一的調度運行方案和取用水計劃進行取水發電,確保下泄生態流量達到規定控制指標。
(六)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開采礦泉水、地熱水的,憑取水許可證辦理采礦許可證,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采限量開采。礦井取(排)水用于生產的以及礦井非臨時應急取(排)水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未依法辦理的,限期辦理。采礦排水(疏干排水)應當依法征收水資源費。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加強地下水成井和回灌管理。
(七)加強水資源費征管。全面落實《四川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58號),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水資源費,確保水資源費應收盡收。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資源費。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一)強化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制定節水措施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建設項目申請核準和備案時應當依法提交節水“三同時”方案。強化農業灌溉節水,加大工業節水力度,加快城鎮生活供水管網改造,推廣普及節水器具。
(二)加強節水監督管理。取水單位要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并依法進行檢定。推動水平衡測試,抓好節水產品認證。加快節水技術改造和推廣,加強取用水計劃管理,提高節水管理水平,各項引水、調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設必須首先考慮節水要求。
四、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
(一)嚴格水功能區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依法做好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定和完善工作,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開展水功能區達標考核,落實限制排污總量控制目標。
(二)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各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公布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已設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加強城鎮垃圾監管,減少對水體的污染。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備用水源。
(三)強化入河排污口管理。開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規范化管理。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四)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加強河湖水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和濕地的保護,抓好水功能保護區的恢復與改善,定期開展河湖健康評估,嚴禁建設項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探索建立水生態補償機制。
- 水電站延續取水許可時,原審批未規定下泄流量或者下泄流量值低于《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要求的,應重新論證并確定下泄流量值,提出并落實下泄流量的工程和管理措施。根據國家行業規范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并接入州級下泄生態流量在線監測系統,確保減水段生態用水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與考核。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工作負總責。加強流域區域水資源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對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強監督和考核。經州政府審定的考核結果作為各縣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和政府領導干部、相關企業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節水技術推廣與應用、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等給予重點支持。
(三)加強隊伍建設。加強水資源管理機構、人員和裝備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管理人員水平,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執行力好、知識結構合理、能適應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資源管理隊伍。
(四)強化執法監督。健全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嚴格水資源執法,嚴肅查處違反水法規的水事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水資源管理秩序。加強執法監督,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不力的縣、部門和單位進行約談、通報等。
(五)深化宣傳教育。把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