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優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跨越式發展,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及國家、四川省西部大開發相關政策,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于國內外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在甘孜州注冊獨立法人、興辦符合產業導向、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
第二章 投資方式
第三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外,投資者在我州境內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投資:
(一)興辦獨資、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二)開展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技術轉讓、技術合作和技術承包;
(三)對州內國有企業實行租賃、收購、托管、兼并、承包、嫁接改造及參股、控股或組建企業集團;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
第三章 投資領域
第四條 按照我州“一優先、二有序、三加快”的產業發展思路,鼓勵投資者在以下領域投資:
(一)旅游。旅游人文、自然資源開發與利用,旅游精品線路,旅游景點、景區開發以及配套設施建設,旅游紀念品、旅游食品的研發與生產;民族文化旅游、特種旅游和專業旅游經營;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公司的建設與經營。
(二)能源。新能源(包括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生物質能的開發利用,節約能源技術開發。
(三)礦產。礦產資源開發、礦山建設及礦產品(不含國家禁止類)加工。
(四)農業。高原特色農作物、蔬菜、水果、食用菌、茶等無公害栽培技術及產品系列化研發與生產,果樹、花卉等農作物優質高新技術、新品種(轉基因品種除外)、肥料等的研發與生產。
(五)畜牧業。畜禽規模化養殖,畜禽產品研發與加工,引進、培育和推廣畜禽(草)新技術、新品種。
(六)林業。林下資源開發利用,林木良種引進及種苗花卉培育,經濟林種植及加工,林下種養及加工,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及利用。
(七)生物資源。沙棘、紅景天、俄色茶、蟲草、貝母、黃芪、大黃、獨一味、野生菌、魔芋等特色生物產品研發,油菜、青稞、玉米、蕎麥、馬鈴薯等農特產品及野生植物的生產研發與深加工,高原特色酒類研發與生產。
(八)中藏醫藥業。中藏藥材人工培育、種植基地建設,中藏藥劑型改造,中藏藥(新藥、仿制品、保健品、營養品、飲片)研發與生產,中藏醫藥康復療養、中藏藥材交易市場的建設與經營。
(九)民族文化。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開辦民族歌舞演藝會展公司,建立特色影視制作基地;經營出版印刷、游藝動漫等文化創意產業。
(十) 民族手工藝。民族手工藝產品的傳承、研發和生產。
(十一)教育、衛生和社會福利。開辦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開辦醫療機構、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兒童福利院等社會福利事業。
(十二)公共產業。城市供氣供暖、城市公交項目建設和經營、城鎮公益性文化、娛樂設施建設與經營;各類互聯網(站)建設與經營。
(十三)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資源再生及綜合利用、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技術的研發;污水、垃圾處理廠,醫療廢物、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廠(焚燒廠、填埋場)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經營。
(十四)建筑建材業。非金屬礦物制品研發,新型環保節能等高科技建筑材料研發與應用。
(十五)服務業。商貿流通、商貿物流、集貿市場建設、電子商務、家政服務、物業管理等生產、生活類服務行業的發展和經營。
(十六)國家鼓勵的其他投資領域。
外商投資按《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1年修訂)》執行。
第四章 財稅扶持
第五條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投資者從事以下投資領域內的產業或項目,在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在一定經營期內免征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一)國家、四川省認定為高新技術產業和高科技產品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
(二)文化、旅游企業或項目,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
(三)投資興辦為農牧業生產和農牧民生活服務的企業,自投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
(四)從事水利、新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和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或從事“五荒”開發利用經營種植業、養殖業項目的,自投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五)從事中藏藥業生產經營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六)從事林下資源開發和林產品深加工、農畜產品加工或農牧業產業化經營、地質勘察、礦產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七)從事信息咨詢、會計、法律、審計、資產評估中介服務和技術服務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八)興辦從事商業、倉儲業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九)興辦具有一定規模的教育、衛生事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收購、兼并、嫁接、改造州內經營情況較好的國有企業的,自簽約之日起,同級財政部門對超過原上繳所得稅的部分全額扶持5年;收購、兼并、嫁接、改造州內國有微利或虧損企業的,自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
(十一)托管、租賃州內國有虧損企業的,在托管、租賃經營期內,自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十二)投資者采取BOT(建設—經營—移交)、BOO(建設—擁有—經營)、BOOT(建設—擁有—經營—轉讓)等方式從事水利、交通、城鎮公共設施等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建設、經營的,在投資回收期內,對經營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本級實際入庫數額給予全額返還。
以上減、免征的企業稅收項目,若國家、四川省有重大調整的,以及本政策未列入但又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的擔保機構,可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免征3年營業稅。
第八條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九條 投資者在我州注冊獨立法人機構并在州內設有生產、經營實體,又符合以下條件的,從本政策頒布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根據企業在本級財政實際納稅總額(流轉稅、所得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對企業予以財政扶持,用于促進企業發展的投資補助、技改配套、定額補助、貸款貼息等,財政扶持資金在次年財政預算中予以安排。
(一)投資州政府確定的旅游、高原特色現代農牧業、特色文化產業和中藏醫藥業等開發的企業,年實際納稅總額達1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由同級財政按納稅總額中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實際納稅總額達3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由同級財政按納稅總額中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實際納稅總額達500萬元(含)以上的,由同級財政按納稅總額中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二)投資太陽能、風能、地熱等新能源建設經營及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且年實際納稅總額達10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由同級財政按納稅總額中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實際納稅總額達2000萬元(含)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由同級財政按納稅總額中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實際納稅總額達3000萬元(含)以上的,由同級財政按納稅總額中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三)投資新型環保節能建筑材料生產,礦產品(不含國家禁止類)的企業,年實際納稅總額達3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由同級財政按納稅總額中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實際納稅總額達5000萬元(含)以上8000萬元以下的,由同級財政按納稅總額中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實際納稅總額達8000萬元(含)以上的,由同級財政按納稅總額中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以上規定的年實際納稅總額含上劃部分。
第十條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屬于科技成果轉化型且符合產業化發展規劃項目的投資企業,自投產年度起,企業高管人員、主要技術人員前3年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或補助企業,用于企業人才引進和培養。
第十一條 旅游商品生產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旅游企業每年發生的業務宣傳費,超過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十二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結轉抵扣。
第十三條 企業為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符合條件的,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繼續抵免。
第十四條 物流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兩年內按照企業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財政獎勵給企業,用于扶持企業的發展。
第十五條 由州、縣發證的符合條件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可以免繳采礦權使用費。
第五章 用地保障
第十六條 投資企業可采用出讓、租賃或折價入股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使用期限為50年。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并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 鼓勵合理使用未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工業項目擬定的出讓底價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適當降低工業開發園(區)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康定、瀘定、巴塘工業園(區)可按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20%執行,州內其他各縣工業園(區)可按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15%執行。工業項目區內安排的凈工業用地不得小于園區總面積的65%,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工業項目所需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的7%。
第十九條 投資企業用地,可根據不同區位,不同用途及產業政策和供求關系,凡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 投資企業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分期繳納,首次繳納比例按全部土地出讓金的50%繳納,剩余部分在6個月內繳清。進入園區的企業,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多種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非營利性公共教育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所需土地采取依法劃撥方式供應。對文化單位改制涉及變更土地性質和用途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文化產品生產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收入按“收支兩條線”辦理,根據投資情況,由同級政府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可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促進存量土地和在建項目的開發建設。
第二十三條 依法做好旅游用地規劃,優先保障旅游重大項目用地。新投資旅游項目用地,一般采取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出讓收入按“收支兩條線”辦理,部份土地出讓收入可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章 費用減免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在州興辦企業,或與我州虧損企業合資、合作(含承包、兼并),除政策規定不能減免的外,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費,其城建配套費按收費標準下線收取。國家規定的事業性收費能免的予以免收,不能免的按其標準下線收取。
第二十五條 對州本級工業園區內實施的所有工業項目(含工業技改項目)免收市政建設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其他項目按州財政局、州物價局公布最低收費標準的50%收取。工業企業自身建有污水處理廠,并達標排放的,經州政府批準,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地方留成部分實行全額補貼,用于企業治理污染。
第二十六條 國土、房管等部門對企業融資辦理首次抵押貸款時,手續費按照最低標準減半征收;辦理非首次抵押貸款時,只收取登記工本費,不再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對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員工50人以上新開業的流通企業,除享受有關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外,企業免交前3年價調基金。
第二十八條 公益性教育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可免繳屬地方固定收入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文化產品生產、旅游企業排放污水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標準,已進入城市污水管網,并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只繳納污水處理費,不再征收排污費;賓館、飯店環境監測費用按下限收費。
第七章 工商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投資的最高比例,可放寬到注冊資本的70%。
第三十條 允許企業債權轉為股權,在公司注冊資本不變的情況下,經債權債務人雙方協商同意,按照程序將債權轉為股權,原債權人轉為股東。金融債權轉為股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凡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生產型企業,經營項目涉及前置審批事項較多的,在籌辦期間,經企業申請,可核發有效期1年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可核為“籌辦”,待企業取得行政許可證件,核定經營范圍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支持企業舉辦各類商品交易市場,鼓勵對現有市場升級改造,改善市場設施和環境。取消《市場登記證》的行政許可,對新舉辦市場的申請者,在符合各地城建規劃或地方標準的條件下,一律實施企業(市場)法人登記,簡化市場舉辦程序,促進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積極支持企業組建母公司含“集團”字樣的企業集團(不發企業集團登記證),凡私人投資并控股的企業組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只要有3個以上法人企業為發起人,其注冊資本最低可放寬到10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冊資本可放寬到2000萬元。
第三十四條 鼓勵企業作為股東與外商合作、合資申辦企業,合資企業中外商投資的比例可低于注冊資本25%(按內資企業登記)。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對取得國外長期居住權的人員,可憑有效中國護照和國外有效身份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對投資者主體資格的認證申辦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章 金融支持
第三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企業需求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大招商引資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銀行間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劵、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工具開展直接融資;整合政策資源積極爭取將企業納入民貿貸款、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名錄,加大培育力度。
第三十六條 鼓勵企業或自然人合伙發起創建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凡非財政資金投入的,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其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內按全額返還,以支持企業發展。對合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由同級財政按實際貸款(擔保)額的1‰給予風險補償補貼(期限為三年)。
第三十七條 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補助資金,在創業投資補助資金中設立科技貸款貼息資金,對取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項目,由同級財政按上年該項目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實際發生利息額的50%予以貼息,貼息時間不超過3年,貼息總額不超過 200萬元。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技術改造條件的生物企業,除積極爭取上級部門資金外,按項目實際發生固定資產投入額,同級財政根據國家上年度銀行一年期固定資產貸款基準利率的3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為2年,最高限額為50萬元。
第九章 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30億元、100億元的企業,由州財政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別給予1萬元、5萬元、10萬元、3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在全州通報表彰。
第四十條 對企業當年新增入庫稅金300萬元以上的,由企業同級財政按新增入庫稅金的5‰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對企業當年完成固定資產投資(主要指土地、土建和設備投入)達3000萬元以上的,由企業所在地同級財政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按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予以獎勵,對完成5000萬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5‰予以獎勵。
第四十二條 企業(水電、礦產除外)上市成功后由州政府獎勵企業管理團隊100萬元;對已經上市和新培育上市企業融資1億元以上且用于投資本地工業發展的,由企業所在地政府按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凡工業企業當年新吸納州內社會勞動力200人以上就業的,經同級勞動部門核實后,由企業所在地同級財政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3萬元。
第四十四條 企業引進的行業拔尖人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1項以上或新增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個人年收入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其上繳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可由所在地同級財政按最高不超過80%的標準予以獎勵。
第四十五條 企業年收入超過20萬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可由所在地同級財政按最高不超過70%的標準予以獎勵。
第四十六條 州政府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或專合組織,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國家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認證的企業或專合組織,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四川名牌產品、四川省著名商標的企業或專合組織,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甘孜州商務領域知名品牌、甘孜州著名商標的企業或專合組織,給予1萬元的獎勵,并由企業或專合組織所在地政府對認證費用給予全額補助。
第四十七條 初次通過州級、省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生物企業,由州財政對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用于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四十八條 對榮獲國家級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同級財政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榮獲省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同級財政獎勵10萬元。對被確認為國家級“技術中心”的,由企業所在地同級財政獎勵10萬元;對被確認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由企業所在地同級財政獎勵5萬元。
第四十九條 對新評上國家5A級旅游景區的,由州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新評上國家4A級旅游景區的,由所在地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評上5星級酒店的,由州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評上4星級酒店的,由所在地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評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由州政府一次性獎勵50萬元;旅游商品參展參賽獲國家級大賽一、二、三等獎的,由州政府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 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通訊設施、貨物運輸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優先安排。允許有資質的企業進入工業項目電、氣、水設施設備購置及安裝。
第五十一條 使用企業廠區內設施、設備安裝與選型由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決定,供電、供氣、供水企業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開始驗收、裝表和供應,不得無故拒絕,不得收取檢驗費以外的其他費用。企業需安裝電力專用或雙回線路的,電力部門只收取成本費。因管線維修等原因對企業停水、停電、停氣,必須提前24小時告知企業。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工業企業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五十二條 招商引資重點工業企業享受留州電量及價格政策。農產品和手工藝品加工生產用電劃入非工業、普通工業用電類別,按非工業、普通工業電價下浮10%執行。
第五十三條 文化產品生產企業水、電、氣的收費,按普通工業收費標準執行。星級賓館飯店經營用水按經營服務用水價格執行。星級賓館飯店的動力用電按非工業、普通工業電價執行。已按省定高耗能優惠電價執行的大型賓館動力用電,仍按省定優惠電價執行。
第五十四條 列入省規劃和重點扶持的大型批發市場、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用水用電,按當地工業用水用電標準收取水電費。
第五十五條 鼓勵企業開展在崗職工培訓,對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從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組織到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取得職業合格證(或職業資格證書)的,由企業所在地同級財政對用人單位給予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50%。
第五十六條 支持企業積極引進各類急需人才,對符合本州人才政策引進的出國留學人員和州外人才,優先辦理外來人才工作證和居住證等,其子女入園、中小學入學均享受本州戶籍人口待遇。對需解決戶口的,可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決常住戶口。
第五十七條 經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重點企業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層次人才在州首次新購住房的相關稅費,所在地同級財政給予全額補貼,其配偶調動符合有關規定的隨遷、隨調,暫無工作的可由用人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優先推薦就業。子女入托、入學(小學、初高中),由教育部門提供公辦優質教育資源。經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重點企業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層次人才,以及獲州委、州政府以上表彰的優秀人才,享受特約健康保健待遇。用人單位在為引進人才辦理各項社會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為其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第五十八條 引進的急需旅游專業人才,申請我州急需的旅游商品開發科研項目,未能列入國家或省上項目,解決科研經費有困難的,經審定可申請政府資金扶持。
第五十九條 對引進高端人才的子女,可一次性任意選擇州內公辦中小學校就讀。
第六十條 鼓勵海外留學生、科技人才在州創業興辦企業。對在州已經落戶的海外留學生、科技人才開辦的企業,有產業化項目的,政府可通過國資委下屬企業以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入股。
第六十一條 鼓勵外出務工人員到我州招商引資企業就業。外出務工人員到我州招商引資企業上班,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同時轉入我州社保、醫保部門,保險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一章 政務服務
第六十二條 大力推進“環境創優”工程。圍繞打造寬松開明的政策環境、快捷高效的政務環境、公正嚴明的法制環境、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和諧安康的人文環境、風清氣正的廉潔環境,為投資者營造“投入最小、收益最大”的良好環境。
第六十三條 積極推進“綠色通道”工程。按照低門檻、零障礙、高效率的原則,對涉及招商引資和項目推進的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流程,優化管理服務模式。加強電子監察,嚴格執行服務承諾、首問責任、一次告知、限時辦結、預約值守(上門)和延時服務等制度。對科技含量高、產業帶動力強、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的項目,本著優先從快、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專事專辦、隨到隨辦的原則,對重大招商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領導掛帥”的辦法辦理。
第六十四條 認真推進“關心愛護”工程。對在州內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實行指定聯系秘書的“保姆式”審批代辦;對1000萬元以上項目的投資者實行確定聯系醫生和定期體檢制度,每年分期分批組織其到州內的旅游景區參觀考察和療養;組織投資者參加省州舉辦的各類研習班。
第六十五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實行封閉式管理,無正當理由和不按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對投資企業進行突擊檢查。
第六十六條 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納入州重大項目要素保障協調領導小組推進的項目范圍共同推進。
第六十七條 投資者在州獨資、合資、合作、租賃、承包、兼并、收購企業,可按國家規定優先申報進出口經營權;州外投資企業控股我州企業的注冊名稱,允許適當冠以對方企業的名稱;支持和鼓勵投資企業開展對外貿易,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提高國際市場營銷能力和水平;鼓勵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出口,提高產品質量,拓展國際國內市場。
第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追究責任:
(一)在招商引資項目立項審批、注冊登記過程中:
1.未指定聯系秘書協助企業辦理項目入駐有關證照,影響項目進展的;
2.在企業辦理有關證照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的;
3.在審批事項辦理過程中,故意刁難、扯皮推諉、無故擱置審批事項的;
4.在審批事項辦理過程中,超過規定標準收費的;
5.其他經認定違反規定的。
(二)在項目開工建設過程中:
1.未及時履行法定職責幫助企業協調解決問題,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
2.土地供應、拆遷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協議約定時間履行,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
3.對企業在工程施工中遇到非法阻擾、強行承攬工程等問題,處置不力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4.其他經認定違反規定的。
(三)在企業依法經營過程中:
1.對企業反映現實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不及時解決的;
2.對企業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評比、亂培訓和強行開展有償服務的;
3.在企業吃、拿、卡、要、報銷費用的;
4.利用其職能為中介機構搭車收費或強行收費的;
5.其他經認定違反規定的。
第六十九條 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嚴厲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針對投資企業的違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七十條 州級相關部門根據本優惠政策規定制定相應的工作實施方案,各縣、海螺溝景區管理局、稻城亞丁景區管理局可根據本優惠政策制定招商引資具體辦法。
第七十一條 本優惠政策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政策為準。
第七十二條 本優惠政策由甘孜州商務和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本優惠政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已竣工和在建的招商引資項目不按本優惠政策執行,本優惠政策頒布前已簽訂協議、優惠政策頒布后開工建設的招商引資項目按本優惠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