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7年07月10日
鄭先生:王某欠我30萬,我去王某戶口所在地爐霍縣起訴民間借貸糾紛,經調解推遲了半年還錢期限,可是半年過去了王某一直沒有還款,還到康定大肆揮霍。我向爐霍法院申請了執行,但暫時沒有結果。王某一直在鉆法律的空子,我能否去州法院再起訴他?我該如何做呢?
法官解答:因為您和債務人的借貸糾紛,已由法院作出處理并進入執行程序,所以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您不能再到上一級法院起訴債務人。
拿到勝訴判決或者拿到調解書后卻無法得到有效執行,其原因十分復雜,有可能是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也有可能是債務人已經將財產進行轉移。建議您積極配合執行法官的工作,并且您可以將您所知道的債務人的財產線索(房產、機動車輛、存款、債券、股票、股份、基金份額等)告知執行法官,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您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對于窮盡手段也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申請中止執行,等待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將案件恢復執行程序。
另外,如果您認為相關法院的執行人員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如果您對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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