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 2017年08月21日
本網訊(林凌)8月18日,記者從省委組織部獲悉,近日我省出臺《關于組織工作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進一步體現和落實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相關要求的暫行規定》,明確在相關干部擬提拔任用或進一步使用時,要把履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作為重要參考,納入干部工作調研、領導班子綜合研判、干部考察的重要內容。以單獨文件形式強調相關干部選拔任用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直接掛鉤,這在全國走在前列。
《規定》所指的相關干部主要包括市、縣、鄉黨政正職、分管副職,以及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省、市、縣、鄉負有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相關部門、單位、機構的干部。根據《規定》,在相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了解梳理干部的實際表現,尤其重點關注近三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年度目標任務、“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考評和重大事故及被追責問責情況,同時對擬提拔任用干部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安全生產履職檢查的有關情況也將納入了解梳理范圍。
《規定》明確,具有下列3種情況之一的干部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提拔使用:一是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考核連續三年獲得優秀等次的;二是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受到上級表彰或通報表揚的;三是多年從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敢于擔當擔責、工作成效突出的。
有“獎優”也有“懲后”。《規定》明確了8種不得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情形,其中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執行不力的放在首位。根據《規定》,連續三年未完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年度目標任務,因履職不到位,造成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考核連續兩年排名靠后被約談,對反饋問題查處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干部都不得提拔或進一步使用。
根據要求,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經常性了解涉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干部的履職有關情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掌握真實情況,建立工作臺賬,及時將相關信息提供給組織人事部門。如果發生隱情瞞情、弄虛作假,歪曲事實真相,一經查實,將被追責問責。